一门新兴的学科--信息法学
2018-07-12 13:34924一门新兴的学科--信息法学
在科学的发展史上,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达、人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、科研视野的不断拓展,使得科学的门类结构越来越健全和深化,出现了—些现代学科领域,如:横断学科、分支去学科、边缘学科、综合学科等。迄今为止,初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2000多门学科。其中以边缘学科(其带有很强的交叉性,又称交叉学科。即应用一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去研究另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)占较大比重。信息法学就是其中的一例。本文试图对这一新型边缘学科作一阐述,略述己见。
一、法学及其研究对象
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,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。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、形式、特征和作用;研究法律的产生、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性;研究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;研究怎样制定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。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等问题。法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。任何阶级的法学都反映着不同阶级的政治、法律观点,为各自的阶级利益服务。阶级社会中,只能存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,但都可能存在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法学。无产阶级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,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利益的一门社会科学。法学与自然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共同研究的学科属法学的边缘学科,比如,综合法律科学和其他科学成果的法律统计学、法律教育学、信息法学等等。
在法学研究中要特别处理好和哲学的关系,因为“哲学是科学的科学”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进行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。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我们以辩证方法研究和认识法这种社会现象,而对于法的现象的解释又必须运用唯物主义观点。只有这样,才能够发现和揭示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。历史唯物主义所阐明的原理是研究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。同时法学的研究成果又进一步证明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。
二、信息学及其研究对象
信息学是信息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(信息科学是—个包含从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及其运动形态的多个学科组成的学科群,即“Information Sci-ence”的广义解释,亦可表达为“InformationSciences")是“lnformation Science'’的狭义理解,亦可表达为lnformationScience”。信息学以社会的信息现象和人类的信息交流过程作为对象,研究信息的产生、表达、组织、处理、传播和利用的原理、方法和规律,研究信息与社会、经济的关 系以及信息运动的社会管理。信息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、边缘学科,涉及信息论、计算机科学、通讯科学、图书馆学、符号学、语义学、逻辑学、传播学、社会学、心理学、法学等。
术语“lnformationScience”包括了四种概念: (1)与信息研究有关的学科,如计算机科学、人工智能、脑科学、认知科学、符号学、控制论、信息论等;(2)计算机信息学,研究信息处理的计算机技术;(3)图书馆信息学,研究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运用;(4)情报学,研究情报检索系统和网络为主的社会情报,以知识信息为主体的社会情报现象、情报过程和情报行为,探索情报化的规律性。
三、信息法学
(一)概念
信息法学是一门以信息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,是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角度研究相关信息、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。它主要研究信息法的一些基本理沦问题,如信息法的概念、调整对象、本质、作用、地位、体系、与相关法律的关系,以及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、客体、内容、法律责任等等基本问题,同时还要研究信 息法的发展历史、国内外信息法制建设状况以及有待建立、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,并且对信息与法律的政策关系,信息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,同时在研究这些具体内容的过程中,进一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信息法的规律。
(二)信息法律体系的组成和特征
通过对信息法律体系的组成和特征的研究,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信息法学的认识和理解。
首先,它包含一个信息基本法,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、基本原则(效益原则、尊重实践的原则、吸收借鉴的原则、协调原则)、调整对象、范围、信息法律关系、奖惩原则,效力等级等做出规定。同时由以下10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构成:
1.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;
2.信息技术法律制度;
3.信息产业法律制度;
4.信息人才法律制度;
5.信息机构组织法律制度;
6.信息物资管理法律制度;
7.信息安全保密法律制度;
8.信息产权(主要是知识产权)法律制度;
9,信息流通法律制度;
10,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。
以上10个方面各司其职(分别构成信息法的一个子系统,调整各自的范围或领域,保护不同的信息权利,规范不同的信息义务),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法律体系(前9个为专门信息法,第10个为国际信息法),同时也是信息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。
信息法的特征为:
1.保护客体具有知识性和无形财产性;
2,信息法体现政府发展高技术的战略与方针:
3.法律规范渊源的广泛性。
四、信息法学的研究现状及进展
信息法学的研究是从信息政策的研究入手起步的。近十年来,我国不少法律、信息、情报、经济领域的学者,从介绍、研究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入手(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国家的法制比较健全、发达,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其社会信息化程度较高),不断拓展和加深对信息法学的研究,这对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借鉴和促进作用。同时,通过对信息政策的应用研究,使得政策法律化(即信息立法)这一过程推动厂信息法学的形成和发展。1995年由张守文、周庆山合著的《信息法学》的问世,开了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的先河,标志着对信息法学的研究由零散到系统。
在这之后,有关信息法学的研究力作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。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:(1)发达国家的信息立法介绍及对我国信息立法的对策和建议;(2)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比较与分析;(3)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建议。
1997年3月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、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、国务院法制局等机构在北京召开了“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”,研讨会着重探讨了信息立法的框架,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保护与政策推进,社会信息化与社会变迁及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。1996年5月北京召开的“信息基础结构国际学术研究会”通过的“信息时代宣言”着重指出保障信息网络有效运转的环境包括:“政策法律、规章制度、道德观念、文化教育、人才资源等”。
在国际上,信息政策与法制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,其起源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,7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,80年代之后,各国竞相研究,成为国际上研究的热点。纵观世界各国的研究进展情况,其信息政策已日臻完善,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,已从对有关信息的生产、处理、存储与传递等纯粹的基础研究,拓展到有关国家主权、国家安全和信 息经济学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研究。并且更多地采用立法形式,将一些成熟的政策法律化,以增强其调整功能的强制性。1991年6月,在荷兰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信息法学会议,并出版了会议论文集“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学”,使得信息法学这一边缘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公开“亮相”(这可以认为是信息法学这门学科的诞生之日)。目前研究的热点主要 集中在:信息保密、隐私或数据保护、知识产权、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对各国的信息立法进行介绍等方面。
五、信息法学的未来
信息法学从诞生之日起,就引起众多学者的瞩目,特别是一些法学研究学者纷纷将其研究重点转向这一崭新领域。一些国际研究机构也积极参与这门新学科的研究,如:联合国教科文组织(UNEco)、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、政府间信息学局、欧共体等。进入90年代后,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,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,人们信息意识的日益加强,全球格局的不断变化,为信息时代的人们提出了诸如信息安全、保密、污染、犯罪、冲突、个人隐私、知识产权等问题,这些都进一步拓展了信息法学的研究领域,使得其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。可以预言,随着信息经济的到来和发展,信息法学这门年轻的学科必将由创立走向发展、成熟和繁荣。